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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给煤矿防治水患戴“紧箍”

发布日期:2014-05-26 | 关注:4685

                  去年以来,山西煤矿水害事故上升,所占事故总数的比例提高,成为山西煤矿安全的“第一杀手”。5月24日,省煤炭工业厅发布“提高山西煤矿防治水基础管理水平的通知”,将对煤矿水害防治中存在的10类情况,采取停工停产措施,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去年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死亡人数78人,百万吨死亡率0.077人,在全国乃至全世界都处于较好水平。但把78人的事故分解后发现:虽然煤矿瓦斯事故降下来了,但煤矿水害事故比例在上升,占到全省煤矿事故总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全省煤矿三人以上较大事故中70%~80%是水害事故。煤矿水害防治引起山西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今后山西境内所有建设和生产煤矿存在:未编制煤矿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年度计划;未建立煤矿防治水领导机构或职责划分不清、责任部门不明确,主要煤矿防治水制度不全,存在重大缺项漏项(除《煤矿防治水规定》之外),缺失探掘分离制度、安全确认移交制度等主要制度;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未编制、超过3年期限或事故后1年仍未重新确定水文地质类型,提供虚假或与实际严重不符的煤矿充水性图等基础图件;未实行“三线”(警戒线、探水线、积水线)管理古空、老空、采空积水;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和探放水队伍低于省厅文件规定的最低配置要求;主排水系统能力不能满足《煤矿安全规程》要求,采区排水系统不完善进行工作面作业,主水仓未投入使用而超前施工二期建设工程、采区水仓未投入使用施工回采工作面;未编制探放水设计、未进行探放水工程验收、未下发允许掘进通知单而擅自作业,虚造探放水台账、验收单,超前安全距离小于规定仍冒险掘进,对有威胁的上覆或相邻采空积水未治理而擅自回采;未配备专门的探放水钻机或使用煤电钻等非专用探放水钻机进行探放水;带压开采矿井未进行安全分区、未确定前方断层和陷落柱等构造的导水性而擅自掘进回采,未制订专项防突水安全技术措施而带压作业;未制订强降雨期间和采掘工作面有透水征兆及时撤出井下作业人员应急预案,擅自开采批准的防水隔离煤柱,在水体下开采急倾斜煤层,未经省级煤炭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在地面水体下采煤等10种情况的,将一律停工停产,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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